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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红花开|国旗下的“法治之约”:护国安,防欺凌
时间:2024-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4月15日早上,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辉谋带领“橘红花开”未检团队来到化州市第一小学,与全校师生五千余人共赴一场国旗下的“法治之约”。



国家安全,你我皆主角


“升国旗,奏国歌!”激昂嘹亮的《义勇军进行曲》响彻操场,五星红旗冉冉升起,迎风飘扬。随着庄严的升旗仪式的结束,“法治之约”正式开启。



“从海疆边关到城市阡陌,从晨曦微露到万家灯光,正是你我无数微小的守护,才让维护国家安全的点点星光聚之如星河灿烂!”



国旗下,张辉谋副检察长根据小学生的身心特点,用简单直白的语言,扼要点明国家安全的核心要义;用贴近生活的事例,揭开国家安全的“神秘面纱”;引导从日常生活小事做起,当好国家安全“小卫士”。


拒绝欺凌,与法同行


“国家对未成年人宽容但不纵容,厚爱但不溺爱,千万不要因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就心存侥幸。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法律的界限不容跨越。”



结合近期社会热议的河北省邯郸市初中生被害案,张辉谋副检察长用通俗易懂的话语,为同学们深入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指出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可通过核准追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低龄不再是“免罪金牌”,释法明晰精准。强调法律不会放纵犯罪,告诫同学们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不能成为施暴者;同时不要做沉默的受害者,而要区分情况理性对待,学会寻求外界帮助、法律保护。



行程万里,初心不改。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耕未成年人检察,多举措推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法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文案︱劳靖雯

剪辑︱易达